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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童”行,校园安全宣传周】预防性侵害,呵护每一朵花的绽放!(八)
时间:2021-11-09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怎么预防性侵害?

如何保证孩子拥有无忧无虑的童年?

保护孩子的同时,

也请教会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培养孩子的自护能力十分必要!

    防性侵教育要尽早开展,因为坏人不会因为孩子小,就不伸出自己的魔爪。所以,请各位父母打破传统观念,不要回避和孩子谈性的话题,要学会跟孩子讨论这个东西,不要扼杀孩子的好奇心,要保持家中异性良好的接触,利用好闲暇时光,弥补孩子预防性侵害中家庭教育的空白,让自己不留悔恨。

 

接下来,湾检君来带你了解

预防性侵害的安全知识! 

一、家长如何保护?

1.孩子从五岁左右开始,养成和父母分床睡的习惯; 

2.尽量不单独留孩子一个人在家里; 

3.不把孩子全托出去; 

4.不把孩子寄养给他人; 

5.不把孩子托付给自己不了解的他人看管,尤其是只有异性和你的孩子单独在一起的他人; 

6.不随便安排你所留宿的人和孩子同床而睡; 

7.养成和孩子每天交流的习惯,让孩子知道遇到哪些问题必须及时地告诉父母,而且要保证孩子可以自然轻松地告诉父母后,得到的是保护而不是评判谩骂等; 

8.正确自然地满足孩子关于性问题的提问,并且按照科学的方法,按照人生里发展阶段不同,明确地说给孩子听。 

9.从小就让孩子明白性器官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它的功能是些什么,他、她要怎么样看重和保护它才好等; 

10.让孩子知道,随便触摸自己和他人的性器官是不尊重人,是伤害人的举动,这样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责任等; 

11.让孩子知道任何人以任何身体器官、工具等进入自己和他人身体器官部位的做法都是违法的表现,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12.让孩子了解,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和他们各自的功能,在哪种情况下,哪种人之间,哪个年龄段才可以有哪种性接触,那种性接触的后果是什么等; 

13.让孩子了解和同伴、他人一起玩耍时,哪些事情是不能够做的,做了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14.不要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在性的问题上要树立家里人、亲戚、邻居也要有防范意识的思想,随时警惕。一旦有什么事情发生一定要报警,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二、孩子如何自护?

1.凡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也要敢于说“不”;

3.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4.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幼女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5.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要呼叫; 

6.女孩外出,随时与家长联系,未得家长许可,不可在别人家夜宿; 

7.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家中; 

8.不随便吃喝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 

9.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发觉有陌生人进入应果断开灯求救。

另有新型网络性侵也要注意!!!

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台等网络手段,以不雅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这也是违法的!

1.网络性侵的易发场景有哪些?

网络交友——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平台,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被害人裸聊、传播隐私部位照片等,或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被害人实施性侵。

网络招聘——不法分子假招聘真性侵,冒充招聘人员,以招募童星、高工资、高福利待遇等假招聘之名,提出检查身体、检验表演能力等要求,诱骗未成年人发裸照或视频;甚至以提供成名机会为由利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网络游戏或亚文化圈——不法分子通过游戏或打入亚文化圈,诱骗未成年人进入游戏模拟情节或约定线下进行实践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网络性侵的两个误区?

Q:他没有碰到我就不是性侵吗?

    错。隔空猥亵也会构成犯罪,虽然没有物理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话都会构成性侵害。

 

Q:我没有激烈的反抗就不是性侵吗?

    错。教科书式的反抗、呼救只存在于少数,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因害怕、羞耻或者被威胁无力反抗,不能成为不法分子狡辩的“自愿发生”。对未满14岁儿童实施性侵害,无论是否自愿均会构成犯罪。

3.远离性侵三不准则

不轻信——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和网络诈骗信息,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和网络素养。

不透露——不透露自己和家人、朋友的个人信息、隐私图像,关闭定位标识。

不约见——不约见陌生网友,拒绝发送任何有关于个人隐私和汇款的要求。

三、法律如何保护?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

让我们携手一起关爱未成年

呵护

每一朵

花的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