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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检察微课堂】“他”来给你上课啦!
时间:2022-02-23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如果,你是医护人员,

在接诊时发现她的异样;

如果,你是人民教师,

在教学时感受到他的变化;

如果,你是社区工作者,

在家访时看见她的无助……

请你,

多看几眼,

多问几句,

多做一点,

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带给她正义的力量!

 

为爱发声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上升,针对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为了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九部门,共同签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强制报告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什么是强制报告?

湾检君带你了解!

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教育、医疗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溺水、中毒、暴力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

报告主体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村(居)民委员会

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向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备案。

法条链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是一把利刃,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

是一簇火光,驱赶吞噬欢乐的黑暗;

是一束光芒,照亮更多隐秘的较多。

让我们一起努力,

让制度长出牙齿,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幸福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