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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监督】纠正漏罪,湾沚区首例“洗钱案”宣判了!
时间:2022-03-04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起“自洗钱”案件,该案系洗钱罪上游七种犯罪中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糖糖(化名)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收益来源,采用将毒资多环节转账方式来逃避侦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对糖糖涉嫌洗钱罪依法纠正漏罪,并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两罪提起公诉,2022年3月1日,糖糖因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为了进一步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中的协同作战能力,加大打击力度,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县支行、湾沚区监察委员会、湾沚区人民法院、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联合制定了《湾沚区联合打击涉嫌洗钱犯罪工作机制》。同时,该院在办理洗钱罪上游七种犯罪案件时,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做到每案必查,深挖线索,精准打击洗钱犯罪,防止漏罪发生,确保办案质效,持续推动打击辖区涉嫌洗钱犯罪取得实效。

 

以案说法

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常常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相伴而生,如不及时打击,不仅会助长上游犯罪蔓延,也严重威胁国家金融体系安全。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后,进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其掩饰、隐瞒犯罪行为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实施上游犯罪后又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

 

检察官提醒

为他人走账、转账也存在法律风险,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自觉抵制地下钱庄交易。不要以自己或者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更不要使用账户为他人转账。大家应提高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识别洗钱风险,远离洗钱犯罪,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