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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检说法】带您复盘《狂飙》法律知识(一)
时间:2023-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最火爆的扫黑除恶电视剧《狂飙》迎来大结局,多个相关话题也迅速登上微博热搜。该剧的火爆不仅是因为剧中演员们精湛的演技,更是因为剧中很多跌宕起伏的情节都源自扫黑除恶斗争中的真实案例。接下来,湾检君就从法律人的角度,带您一起重温《狂飙》中的精彩剧情吧!

案情介绍

高启盛请曹斌去夜总会喝酒,无意中听到曹斌在背后说他坏话还对他冷嘲热讽,喝完酒后,曹斌发现手机不见了,让高启盛回酒店找,高启盛一气之下从背后偷袭曹斌,将曹斌打倒在地,并拿走了曹斌的钱包。

问:案情中高启盛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呢?

湾检君解读:在该案情当中,高启盛总共实施了两个行为:

一个是使用暴力将曹斌打倒在地的行为,另一个是拿走曹斌钱包的行为。基于高启盛实施的两个行为,对其处理可能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是以抢劫罪追究高启盛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是以故意伤害罪(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和盗窃罪来追究高启盛的刑事责任。

虽然从客观上来说高启盛确实是通过实施暴力行为使曹斌陷入不能抗拒的状态,在曹斌不能抗拒的状态下非法占有了曹斌的财物,似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剧情中我们可以看到,高启盛是因曹斌背后说其坏话,为了报复曹斌实施的暴力行为,而并非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高启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是在把曹斌打倒在地后才临时产生的,其伤害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是属于不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两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整体评价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应当依照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对高启盛的两个行为予以单独评价,对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