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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检说法】企业犯罪常见罪名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3-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为抵扣销项税款,许多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为了逃避纳税,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愈演愈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成为企业涉罪的重点罪名之一。

2022年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营企业犯罪审查起诉案件34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8件,占比23.5%;对民营企业家作出相对不起诉31人,因涉嫌虚开不起诉13人,占比41.9%。这项数据也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细化。

下面,就从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了解一下该罪名。

案例:

犯罪嫌疑单位甲物流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甲物流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甲物流公司未从乙公司(已判刑)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为列支甲物流公司无票货物支出以及其他经营支出,便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乙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并抵扣税款,其中超过实际货物支出部分抵扣税款数额为3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依法开展企业合规整改,整改验收合规、召开听证会后,对甲物流公司、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定罪和量刑标准?

《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广大法人、法定代表人、公民,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请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甚至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