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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检说法】缓刑考验期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撤销缓刑!
时间:2023-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湾沚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因罪犯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参会听证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社区矫正机构撤销吴某缓刑建议,维护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件详情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个月。在社区矫正期间,吴某手机关机失联,不假外出,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吴某,并向公安机关发函申请协助查找,均无任何音讯。吴某脱离监管逾期一个月后,社区矫正机构将相关材料抄送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从社区矫正机构查阅了吴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查看了吴某在社区矫正智能管理平台每日签到记录,发现吴某不仅脱离监管逾期一个月,还曾因逾期报到超过10日,被给予警告一次;持续失联5日,被给予训诫一次。检察官对吴某的亲属及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走访,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为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办案检察官决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参会听证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脱离监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撤销缓刑的情形,同意湾沚区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裁定对吴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目前吴某已被送至监狱服刑。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做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