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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湾沚区检察院起诉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23-10-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或移动终端传播已经逐步取代纸媒等传统介质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要方式,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湾沚区检察院就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向湾沚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23年3月以来,范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社交软件群聊中发布出售淫秽视频宣传信息,后将自己从他人处购买的淫秽视频文件通过QQ发送聊天记录的方式向他人以25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共计贩卖视频文件至少100余部。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近年来,湾沚区检察院锚定护安全、防风险、正风气、促发展的工作目标,以夯实基础为出发点,以查办案件为落脚点,以“护苗”为侧重点,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严惩涉黄涉非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淫秽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