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促进诉讼诚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就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制定如下协作意见:
一、本意见中所指虚假诉讼,系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法捏造案件事实,经由合法民事诉讼的方式,使法院就不具有实质性争议的诉讼做出错误裁判、调解和执行的行为。
二、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本着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担负起防范和打击我县虚假诉讼的职责。
三、以下几类多发和高危案件,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案件;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三)已经资不抵债或已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
四、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依法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宣传,明确虚假诉讼可能诱发的不利后果和由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虚假诉讼的预警和防控,引导和鼓励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五、芜湖县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应从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予以认真审查,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尤其是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及时通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诉讼监督。
六、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申诉案件时,发现调解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芜湖县人民法院通报。如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
七、芜湖县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起的法律监督申请,应及时立案,认真审理,并通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提供或芜湖县人民法院转交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及时介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八、芜湖县人民法院和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定期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办理案件情况,一经确认证据确凿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建立“诉讼黑名单”,在与其相关的诉讼中重点进行审查,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九、芜湖县人民法院和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有权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由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