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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五月,一路“童”行】蒲公英小课堂开课啦!(二)
时间:2021-05-26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蒲公英检察官带你划重点!

上一篇蒲公英小课堂给大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五大亮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自今年61日起施行,同时施行的还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今天,蒲公英小课堂将带你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并且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所以在思想上就会表现为不成熟,容易走向歧途。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此次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从57条调整为68条,共七章。重点内容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预防、干预和进行矫治,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变化:    

1.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不良行为是指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普及一下刑法意义上的几个重要年龄节点:

16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水岭,即16岁以上的人应当对其所实施的任何刑事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14岁至16岁之间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要对严重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即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4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水岭,14岁以下的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向大家特别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5.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联系家长或学校,或者报告有关部门。

6.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7.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8.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是在年龄上,应当从小从早抓起,以达到早年就养成良好品行,树立起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的目的。二是在行为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细小行为抓起,以达到预防犯罪于早期的目的。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立足于超前性,抓紧时机,毫不拖延,事先防备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