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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微课堂】提醒!存在这些情况就是非法集资,不能碰!
时间:2021-06-15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了来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已于202151日起施行

何为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法条指引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2条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防范提示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4.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