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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微课堂】| 湾沚检察以案释法告诉您保险诈骗不可行!
时间:2021-07-15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保险诈骗,今天,我院选取了一件保险诈骗案例,告诫社会公众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远离违法犯罪。

案情简介:

20207月,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购买了一辆二手车,202012月,张三听李四(化名)(某汽贸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介绍可以通过伪造交通事故,以获取的保险赔偿款给其新购二手车贴一套价值万元左右的车衣,张三听后表示同意,并将其宝马车交给李四,李四遂将该车辆交给王五(化名)(某汽修厂股东之一),由王五具体操作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事宜。事后,李四为张三贴了一套车衣,并要求张三支付了车衣余款。

犯罪嫌疑人张三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部分违法获利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听证:

为全面、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以公开方式体现司法公正,湾沚区检察院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递交的律师意见后决定就本案组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活动。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参与。听证程序分为会前准备、介绍案件、辩护人阐述、侦查人员陈述、听证员提问、评议等环节,3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

会后,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行为主要表现有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案的保险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第四种,即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

另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车主以及驾驶用于伪造事故车辆的人员均系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提供车辆和驾驶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20105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张三参与的这起事实骗取的保险赔偿款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

检察官提醒

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保障制度实则是减少风险隐患。各保险公司在投保、理赔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仍挡不住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正如上述案例中看到的那样,黄某某为了贪图免费车衣,同意董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他们自作聪明,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现实一再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犯罪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增强诚信意识、学会尊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同时,保险公司还要进一步扎紧保险制度的篱笆、堵塞理赔制度的漏洞,对投保者、理赔者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有疑问时要去现场查看、核实,不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