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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检共绿】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检察助力共护“弋”江碧水
时间:2022-07-19  作者:第二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增殖放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水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三效合一。 

 

  2021年7月7日上午,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湾沚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青弋江上共同开展“保护水生生物、建设生态湾沚”增殖放流活动。据统计,此次活动共放流鱼苗270余万尾,放流的鱼种有鲶鱼、鳙鱼和细鳞斜颌鲴。参加此次活动的不仅有行政单位、检察机关、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还有很多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以及热爱环境的小朋友们,充分凝聚了各方力量,用实际行动守护青弋江的碧水,共同推进美丽湾沚的建设。 

  炎炎夏日、青弋江边,数百万尾鱼苗投入青弋江的碧波之中。 

 

 

 

  什么是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鱼类种类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 

   

  为什么要增殖放流? 

  1. 恢复水域内已经衰退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 

  2. 改善水域生物种群结构,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 

  3.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恢复渔业资源,为渔业和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4. 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拓宽社会各界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效机制。 

   

  什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近年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坚持绿色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余件,对湾沚区境内非法捕鸟、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促进环境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式,消除影响、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用“检察蓝”守护了湾沚的蓝天、碧水、净土。 

  下一步,湾沚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河(湖、林)长办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多方共赢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同时坚持刑民相济,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作为评价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准,通过持续贡献检察力量,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