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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食安”无小事!食品安全小知识学起来~
时间:2023-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那么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里的法律小知识吧!

要在哪些方面注意食品安全呢?

一、注意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三、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五、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六、注意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有无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七、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及相关证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因食品安全受到损害,应该如何分配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检察履职方式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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