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保护益鸟公约》,每年4月1日为国际爱鸟日,旨在呼吁全球关注鸟类生存现状,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保护鸟类不仅关乎生物多样性,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以法治力量守护蓝天下的“生态精灵”,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检察行动:守护鸟类“司法翅膀”
近年来,湾沚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非法狩猎案件的当事人使用粘网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其违法狩猎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情形,湾沚区检察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办理多个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鸟类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普及鸟类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爱鸟护鸟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共同守护鸟类生存环境。
法律护飞:这些“红线”不可触碰
我国法律为鸟类等野生动物构筑了严密的保护网,任何危害鸟类生存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检察官呼吁:
春归万物生,护鸟正当时。让我们提高生态法治意识,携手共同营造全民保护野生动植物、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家园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湾沚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爱鸟、护鸟宣传力度,探索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新机制,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让鸟语花香常伴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