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职能,4月23日,湾沚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主题为“养护水生生物、建设美丽中国”增殖放流活动。
据统计,此次活动共放流鱼苗约34余万尾,放流的鱼种有细鳞斜颌鲴、鳙鱼、青鱼,现场还邀请各镇禁捕办及部分禁捕网格员、部分市民群众代表一同参与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同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增殖放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湾沚区检察院坚持贯彻绿色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水生态修复,守护水生态环境的生动体现。
近年来,湾沚区检察院以“湾·检共绿”品牌建设为抓手,深化“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协作,共办理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0余件,切实担当起生态环境的监督守护、公共利益维护职责,以“检察蓝”共护“生态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