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擅离现场保险公司拒理赔
时间:2017-05-27  作者:周亚群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约定的免责条款予以拒赔。近日,芜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茅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26日9时40分许,芜湖县红杨派出所在巡逻途中发现湾红路建丰搅拌站路段有一辆皖PW0689号越野车越过非机动车道花坛,驶入人行道,造成车辆损坏。现场一直无人移动。经调查取证,2014年4月26日上午11时许,在接到芜湖县公安局交警队通知后,车主毛某将当晚开车驾驶员带到交警队。经鉴定,皖PW0689车损失价值为39100元,评估费2565元。原告茅某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但是,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报警(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而是擅自离开现场,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法院认为,驾驶员作为现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下易诱发道德风险,也违反保险法中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不仅利于当事人慎重缔约、履约,更利于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履行法定义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理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