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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子女名下房产能否执行?
时间:2019-02-28  作者:周亚群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系朋友关系。崔某某经营缺少资金,自2011年开始,被告崔某某陆续向鲁某某借款,截止20142月,仍欠120万元未能归还,201410月,法院判决崔某某夫妇共同归还原告鲁某某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根据鲁某某提供的线索,经调查发现,崔某某女儿崔某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崔某某夫妇于2007928日出资购买,2008124日登记在崔某名下,崔某当时在读书,并无经济收入,依赖崔某某夫妇供养。法院据此查封了该房产.20153月,崔某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法院对崔某名下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法院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产自购买之日起就登记在崔某名下,崔某当时虽在读书,但不排除崔某有获得财产的权利。鲁某某与崔某某夫妇民间借贷关系发生于讼争房屋购买、登记之后,难言崔某某夫妇有规避执行之嫌,崔某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不可以对崔某名下房产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房产是崔某某夫妇以女儿崔某的名义购买,首付款、按揭款、装潢款均由崔某某夫妇支付,虽登记在崔某名下,但该房屋一直由崔某某夫妇占有使用至今,当时崔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不具备购买能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对崔某名下房产强制执行。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有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还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即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比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家庭财产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崔某某夫妇为规避执行而转移登记,崔某某夫妇也没有提出涉案房产系赠予给崔某,但涉案房产系崔某某夫妇出资所购,虽登记在崔某名下,当时崔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不具备购买能力,涉案房产认定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2.在司法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属于真实赠予,有些属于代持有产权,也有些属于恶意规避执行,要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能拘泥于登记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