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截止目前,芜湖县院依法受理强制医疗案件4件4人,办结3件3人。
为推动强制医疗执行工作规范开展,芜湖县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情况检察监督工作,与精神医疗机构负责人、医护人员进行座谈,认真听取相关医疗机构在治疗被强制医疗病人时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检察建议。
这是芜湖县院首次对强制医疗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