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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报告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报告

——2017727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凤为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我院2015年以来公诉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15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抓手,结合三年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推进公诉工作,强化履职,规范司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至20175月,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561261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7251222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3139人。共审结7411229人,审结率98 %,其中,提起公诉7091034人,不起诉16人,报送市院、移送他院审查1249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830人。办案质量和效率一直位居全市各县区院前列,在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考核中,2015年我院名列第4名,2016年名列第1名。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的刑事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共办理涉黑涉恶、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37105人、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17136人。办理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无为县邢某某等67人特大涉黑专案,被省高院评为2016年度十大精品案件。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电信网络犯罪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处窃取、买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共办理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439 人。办理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刁某某等37人电信诈骗案,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依法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办理黄赌毒犯罪案件86215,全力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依法打击侵害民生民利犯罪,服务保障民生。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犯罪活动的惩治力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等热点,把守护人民健康作为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坚决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2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517人。

3.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共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5175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1820组织、领导传销案件422人,涉案金额达1.5亿余元。如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六千余万元,参与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关注度高。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我院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防宣传、追赃挽损等工作。

4.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有力指控职务犯罪案件,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139人,其中处级干部6人、科级干部3人,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大案2730人。办理的芜湖卷烟厂何某等贪腐窝案、省国土资源厅尤某某等受贿串案,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声威。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对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减少审前羁押率。共对9件达成刑事和解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 20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集中整治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要求,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推动完善乡村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双联系为平台,先后深入六郎、红杨、花桥等镇,带案调解、带案接访。结合办案深入分析社会管理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涉案单位、主管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推动完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安全防范机制。2016年,针对我县涉及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进行类案分析,撰写了《我县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犯罪高发的原因和对策》专题报告,供县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3.着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积极创建青少年维权岗,连续三年被评为芜湖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一是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落实专人办理、分案起诉、社会调查、回访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建立公益监护人制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人,提起公诉36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3人、不起诉1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4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提供法律援助44次、犯罪记录封存33人、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1次。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开展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制作并播放未成年人案件微视频。常态化开展法治随堂讲座,不断创新送法入校形式,先后开展了防治校园欺凌、远离毒品、女童自我保护等专题宣讲,着力提高在校中小学生尊法、守法意识。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法制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结合个案,主动做好针对当事人及涉案群众的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他们知法、懂法。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选择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共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4次,增强警示教育和预防犯罪效果。派员参加全县普法讲师团,开展检察官五进等普法工作。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社会普法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1.强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非法取证活动的调查核实和监督,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改革。先后对邢某某等67人涉黑案、刁某某等人37人电信诈骗案提前介入,监督侦查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取证工作的针对性。根据省院《关于加强追诉漏犯工作的通知》,继续将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工作重点,共纠正遗漏罪行811人,纠正遗漏同案犯610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1557人。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程序及取证违法等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的予以变更,共对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23人。

2.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强化互相制约职能,跟踪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形式,进一步阐明公诉机关意见,提高监督效果。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质量。通过规范化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进行监督,对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案件,及时与审判人员沟通,要求其说明理由。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认真贯彻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抗诉工作要求,着力运用抗诉刚性手段加强对审判不公的监督,推动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2015年以来,共提出刑事抗诉12件、提请抗诉1件,均获得上级院支持,二审法院改判7件,采纳抗诉意见1件,发回重审后改判1件。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

1.落实规范办案标准。严格依照《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制定公诉案件执法规范清单,对办案的程序、实体、归档等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明确办案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必须遵循的质量要求,确立规范化办案的具体标准。要求清单附卷,办案中逐项对照操作,全面提高了公诉办案人员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2.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积极参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活动。自觉强化内部监督,全面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所有案件全程网上流转,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执纪监督和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督。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清理,压实办案人员责任。2015年以来,681起公诉案件逐案评查,列明问题清单,逐一销号整改,对涉案财物按规、依法处置。

3.深入推进检务公开。通过检察服务大厅实时公开办案流程,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将终结性法律文书在网上公布,落实办案结果公开要求。共依法公开起诉书616份、抗诉书11份 、不起诉决定书5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34条。同时,对个案采取公开审查模式。共对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8件,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1件,人民监督员评议监督案件2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认真做好代表委员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向人大备案案件8件,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参加看规范、评规范活动6次。

(五)完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1.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院公诉部门共选配员额检察官4名,确认检察官助理3人,公诉干警入额比例为50%。通过制定公诉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健全公诉办案组织,建立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领导办案规定和执法档案要求,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公诉司法责任体系,进一步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推动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改革精神,积极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协作紧密、制约有力、公正高效的公诉权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2.强化诉前主导作用。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以公诉为主的诉前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完善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加强引导和说理,明确补查方向、标准和要求,保证补查质量和效率。制定《关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施细则》,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跟踪指导,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水平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效率。

3.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明确公诉案件分类标准,有效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积极探索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促进案件科学分流,提高办案效率。2015年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500余件,占一审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总数的70%。与县公安局、县法院会签《关于危险驾驶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协作意见》,简化文书制作和审批流程,构建繁简分流机制,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该意见实施以来,共适用该机制办理危险驾驶案28件,平均办案周期压缩至0.5天。

(六)加强公诉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能力

1.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贯彻从严治检要求,使全体公诉人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公诉部门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先进集体。多年来,未发生一起公诉干警违法违纪行为。

2.加强专业法律素养培育。支持公诉干警加强法律理论方面的深造和钻研,2人取得在职研究生学位,1人正在学习。重视法律理论知识培训,选派公诉干警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公诉业务培训班共计12人次。与安师大法学院加强检校合作,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来院讲授法律理论,共同开展检察实务调研。承办省院调研课题2项,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文章4篇。

3.加强实务能力培养。落实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以老带新开展传、帮、带,着力培养年轻干警。采取实战+实训的方法,注重培养公诉人引导取证、审查证据、出庭公诉、接访息诉、综合调研五种能力。每年与其他院开展一次公诉辩论赛,每名检察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观摩庭,开展精品案件及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组织疑难复杂案件研讨,通过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公诉干警的实务能力。一名干警被评选为全市优秀公诉人、全省优秀公诉人,一名干警被评为全市公诉明日之星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改革后公诉工作压力和难度增大。一是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办案任务和司法责任压力加大。二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诉辩对抗性增强,倒逼公诉人增强审查证据及出庭公诉能力,以应对新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

2.办案质效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司法不规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在个别案件中仍有程序暇疵和审查不细的情况。诉讼监督方面存在不善于监督、跟踪不到位的情形。办案效率、办案周期和审结期限仍有提高和加快的空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与时代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缺乏叫得响的特色亮点工作。

3.队伍专业化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基层院案多人少、疲于应付办案压力,工学矛盾突出。在普通刑事案件出现类型新、复杂化,职务犯罪案件时有翻供、指控难等形势下,公诉队伍要加强对经济、社会科学、心理等综合知识的学习,在专业化、综合性能力建设方面还有待提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认真抓好两高三部改革意见的落实,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全面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引导、说理和跟踪落实机制。进一步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坚持起诉法定标准,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庭审检验。加强和改进出庭公诉工作,着力提高公诉人当庭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对抗等能力,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全面提升出庭公诉水平。

2.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和创新水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实现繁简分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精力办准办精办细;切实发挥简易程序的分流作用,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认真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深化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工作。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面,探索有亲和力、针对性的工作举措,争取打造特色品牌。

3.进一步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有关公诉工作的规定,严明公诉纪律,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把提升公诉人出庭能力作为龙头来抓,加大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争先创优力度,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升公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诉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公诉工作的报告,是对我院工作特别是对公诉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我院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按照服务大局、强化履职、深化改革、注重成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72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决定暂不起诉,并给予给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3.诉前主导:是指公诉在刑事诉讼中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在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公诉需要担当起诉前主导的角色,树立精准指控意识,贯彻证据裁判的要求,发挥好审前过滤功能,确保起诉的事实证据经得起实质化庭审的检验。

4.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需要讨论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后,由分管业务部门的领导或者受分管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召集各业务部门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5.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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