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本县公安机关、本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及上级院交办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和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支持公诉,对县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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