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向人民法院发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
3、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向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4、对于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存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缺陷需要改进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5、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开展民事诉讼调解监督;
6、对于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变卖等过程中,发现有关对国有资产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等违法情形,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探索开展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工作,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7、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加强对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