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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湾沚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1 日在湾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聚焦全区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3人,起诉3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办理涉电信网络犯罪57人,其中办理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12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5人。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建立“司法救助+扶贫”工作机制,持续做好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工作,走访慰问33人次,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7件,发放救助金8.5万元。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为重点,推进生态检察品牌建设,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件,监督立案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人,起诉11人。

打赢扫黑除恶收官之战。“一十百千”检察行动为抓手,推进“六清”行动,深化“六建”工作,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省市院挂牌督办的无为郑某峰等人涉恶案(“5.9”专案),批捕16人,起诉22人,提出涉案财产处理意见3条,发现并移送线索5条,指控的事实、罪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在检察环节实现了所有涉黑涉恶案件“六清”任务。聚焦乡村治理、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发出检察建议8件,促进行业管理部门堵塞漏洞、规范管理。治理非法采砂乱象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优秀检察建议。

倾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开展的服务民企351”工程部署,积极执行“企业吹号、部门报到”服务企业发展三级响应机制,搭建为民企服务“三个平台”。充分发挥派驻新芜经济开发区检察室“护航者”作用,加强检企互联互建,实地走访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36次。与区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编印《服务民企检察白皮书》。秉持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77人,其中不批捕5人,不起诉5人,监督撤案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2人。办理裴某飞等人系列盗窃案,为某电气公司追回财产损失70余万元;办理某彩印包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为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某民营企业负责人)请假监督案,被省检察院评为服务民企十大典型监督案件。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防汛战役。坚持抗“疫”、防汛两手抓,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好防汛救灾攻坚战。积极组织干警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志愿服务,选派6名干警与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助力复工复产。办理涉疫案件5件,立案监督案件1件,提出检察建议4件。针对“不合格口罩”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案,被省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件。在汛情面前,全院干警闻汛而动,组织29名干警奔赴一线参与防汛抢险,向镇村捐赠各类防汛物资2万余元,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二、聚焦社会稳定大局,全面推进平安湾沚建设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批捕146人、提起公诉340人。其中,严厉惩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12人、起诉16人;依法打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34人、起诉64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落实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起诉职务犯罪5人,依法办理了原三山区副区长吕某阳受贿案。

打造枫桥经验湾沚检察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共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69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100%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件。坚持检察长定期接访、预约接访制度,共接访18次。坚持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在全市率先制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建立由26名听证员组成的多元化听证员库,举行各类案件公开听证14次。积极争创第十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已经省检察院验收,并推荐至最高检。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工作落实,成立“蒲公英”工作室和办案团队,办理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案件7人,不起诉3人;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7人。会同侦查机关制定全面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工作办法,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5件。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实施意见》,召开检校融合座谈会,选派9名普法宣讲团成员担任11所学校法治副校长,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开展普法宣讲23场。一名干警代表省检察院参与“法润江淮·‘未’爱而来”全省巡讲活动。

立足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参与我区平安建设,坚持慎捕慎诉司法理念,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决定不批捕11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决定不起诉45人。将检察履职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联合区河长办、区公安局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联动工作机制,在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和渡口管理、“三无”船舶清理等方面,实现高效衔接配合,不断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质效。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领域问题,发出检察建议76份,如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窨井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扎实做好“七五”普法验收工作,依托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创新普法形式,讲好检察故事。      

三、聚焦检察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推动刑事检察优化升级。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监督立案12件,监督撤案11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诉5,纠正违法18件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2件,办理两法衔接案件8件。积极探索侦查监督新机制,率先在区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审判监督,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监督收监执行2人,发出检察建议14份。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357人,适用率为92.73%。开展根治欠薪攻坚等影响民生民利的专项行动,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5人,办理的陈某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并派员出席最高检新闻发布会。

推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7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再审检察建议4件,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8件,已被采纳7件。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办理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农民工讨薪等支持起诉案件5件。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民事裁判执行难问题,共办结执行监督案件11件,涉案标的790余万元,一些久拖不决的执行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积极参加市检察院开展的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办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6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2件。

推动行政检察落实落细。着力补强行政检察监督弱项,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1件,审判程序监督1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4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4件。向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7件,已被采纳6件。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3件案件,加强释法说理,疏导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纠纷2件,在开展陈某龙等农民工与相关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助力行政机关及时发放15名农民工被欠工资27万余元。

推动公益诉讼深度拓展。立足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定位,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01件,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0件,同比上升94.4%。办案范围从法定领域向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拓展。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6件,全部收到整改回复;对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消除公益受损状态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立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依法追缴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等共计20余万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持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已平整荒地60余亩,补植树苗30余亩。

四、聚焦从严治党治检,淬炼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

突出政治建设,做到政治建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把讲政治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建设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善网络舆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作用。全年编发官方原创微信105条,在“学习强国”、《检察日报》、《安徽法制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发表检察新闻报道10余篇。

注重组织建设,做到党建强检。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工作,不断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修订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和议事内容清单,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检委会14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1件。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促进党建、队建、业务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构建条块结合党建格局,与“双联系”村企联合开展“检企村互联互学,共谋党建新思路”等主题党日活动。

深化能力建设,做到人才兴检。推进人才队伍“四大工程”建设,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构建办案、研究、培训“三位一体”新模式,增强培训实效,为青年干警提供成长平台。全面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主办或独任办理案件83件,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17次。以执法办案一线业务骨干为重点,组织290余人次参加上级院举办的专项业务培训,安排18人次参加各类实体培训。2020年,2名干警获市院嘉奖,涌现出“安徽省优秀女检察官”、全省检察机关“优秀辩手”、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等先进典型。

强化纪律建设,做到规范立检。认真做好省检察院巡视整改工作,坚决把整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压实管党治党、管检治检的政治责任。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报告制度,填报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23件。纵深推进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干警作风建设。压实内部监督制约,紧盯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重点改革,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开展提醒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30余人次,从严从实加强对干警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各位代表!

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区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精心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办结代表委员意见建议4件,积极回应代表委员关切。通过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旁听案件庭审等活动,先后邀请200余名代表委员、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关注检察,了解检察,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

一年来,面对新形势下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区检察院坚持“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全院共有4个集体、26名个人获区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以及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一以贯之地关心和爱护,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诚挚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标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检察服务和检察产品供给能力需进一步提升;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检察监督能力、监督效果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还需加强,检察干警履职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四是全面从严治检还有薄弱环节,检察权运行廉政风险防控需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加以研究,切实予以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思路

今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全会精神、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十一届十三次会议精神融入、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忠诚、干净、担当,办实事、求极致,努力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坚持高质量服务发展大局,落实区委和上级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湾“一区三城”发展战略,全力抓好“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落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立足检察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检察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按照市检察院提出的“建过硬队伍、做极致工作、创一流业绩、育先进文化”的工作思路,结合我院实际,认真谋划和推进工作,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能力,为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坚持高水平参与社会治理,精准服务保障民生民利。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聚焦长效常治目标,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落实落细司法救助机制,努力实行“应救尽救”,充分彰显检察温度。进一步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等工作,丰富检察产品,完善检察服务践行“两山”实践理念,打造生态检察品牌。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高标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更新检察监督理念,找准检察监督着力点,在补短板、破难题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构建全方位法律监督格局,聚焦业务建设,树立品牌意识,抓好精品案例的培树,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优化刑事检察监督,完善“捕诉一体”改革后刑事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工作质效;做实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以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开展虚假诉讼和民事审判违法问题监督,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努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公益诉讼监督,积极稳妥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

(四)坚持高要求打造过硬队伍,提升检察队伍履职能力。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切实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教育培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好“案-件比”质效评价和检察人员业绩考评的作用,提升检察干警业务素质能力。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巩固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成果,深入推动正风肃纪,引导全院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业精神,提升履职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新时代引领新征程,新挑战彰显新作为,我们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砥砺奋进、创新发展,为湾“一区三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1

 

     

(仅供参考)

 

1一十百千检察行动。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以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即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整治十大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百起大案、缉拿追捕千名逃犯、依法审结万起案件)为牵引,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一十百千”“安徽检察版”行动,即制定一个长效机制、保持扫黑除恶常态化,紧盯十大行业领域、精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挂牌督办百件大要案,确保千余起涉黑涉恶案件从快办理。

2六清行动、六建工作。“六清”行动指的是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六建”指的是着眼于常治长效,谋划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具体指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3351”工程。安徽省检察院把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通过组织实施以3个专项工作、5个系列活动、建立一套机制为内容的351”工程,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投诉难、答复慢、服务措施落不实等突出问题。

4.为民企服务三个平台今年以来,湾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有效方式和途径,搭建三个平台,多措并举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一是建联系平台,树护航民企新思路;二是建办案平台,推护航民企新理念;三是建服务平台,创护航民企新举措。

5.秉持谦抑审慎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时一定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以企业为本的司法方式。对于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是否属于在市场探索中因认识不到位或行业潜规则引发犯罪,其主观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恶性是大还是小,危害后果是重还是轻等因素,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以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才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从而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理方式,不能被动机械地去适用法律和套用法律条文,单纯地采取够罪即捕即诉的做法。同时,要运用好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6.公开听证。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民监督员参加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公开听证将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阐释,让当事人了解司法机关为什么这么处理案件,“等于是以公开促公正”。听证后,案件确有问题的会依法进行纠正;没有问题的,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公开听证,更有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接受,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大力推进这项工作,无疑可以提升检察人员办案水平,倒逼司法规范,这也是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深远意义所在。

7.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发现的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8.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201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 察机关推行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要求各级检察长要在本辖区内确定至少一所中小学校,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主动讲授法治课程,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201810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10.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中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列明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之外的,诸如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均为新领域案件。

11.人才队伍四大工程安徽省检察院实施专业人才引进、青年英才培养、检察业务专家倍增、岗位素能提升等人才培养“四大工程”。

12-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附件2

 

     

(仅供参考)

 

1郑某峰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案为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201959日批办的违法犯罪线索(故称5·9专案),系省市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郑某峰自2005年起,在无为市等地提供场所邀集多人赌博,长达8年之久,抽头获利700余万元。在此前后,该团伙为树立强势地位,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郑某峰为首,以陈某亮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由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21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一审判决对2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2.裴某飞等人系列盗窃案。裴某飞等十余人均系某电气公司生产流水线员工,20187月至20197月期间。裴某飞等人单独或结伙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生产的残次品甚至原材料,使用夹带的方式带离厂区,对外售卖获取经济利益,涉案数额数十万元。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我院深入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积极推动追缴犯罪所得,各部门先后追缴赃款80余万元,多方发力为企业挽回全部损失。

3.社区矫正对象倪某成请假外出监督案社区矫正对象倪某成系湾区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企业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下半年企业面临订单减少处于半停产状态,了解情况后,我院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协调批准其外出赴内蒙、陕西等省洽谈业务,倪某成利用外出机会与有关企业签订意向协议达500余万元,签订正式产品订购合同金额100余万元,有效帮助了该企业复工复产。

4.吕某阳受贿案。吕某阳在担任芜湖市原三山区住建委主任、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202012月,我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和确定量刑建议作出,判处吕某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陈某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6年底,陈某远承建芜湖县湾镇某工程。2019年间,陈某远擅自挤兑部分农民工工资,导致拖欠20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余元,经人社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本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其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还清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经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2020116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本院派员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案办理的经验做法。

6某包装公司、叶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叶某系某包装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多次向杨某借款,并通过转借条、利息转本金等方式,向杨某出具6张共计200万元借条,均加盖了某包装公司印章。期间叶某分多次转账还款共计153.5万元,现金还款共计12万元。201499日,杨某持上述200万元借条向原芜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叶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和利息,但未向法院说明叶某还款事项。法院受理后,向叶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叶某未收到相关文书,故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交还款证据。法院缺席判决叶某及某包装公司归还杨某200万元及利息,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本院经调查认为,叶某提交的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该案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本院于20191030日建议原芜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采纳了本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05月对该案予以再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