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是否涉嫌犯罪?
时间:2017-03-03  作者:周亚群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419《检察日报》第四版综合新闻栏刊登了《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涉嫌犯罪?》一文,内容大致是当事人因不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不捕决定,纠正了一起“民转刑”案。理由主要是根据2000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理由如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的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 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成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权利人在相对方不履行判决、调解书的情况下,均须按照相同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调解书未经相应程序不得改变其效力,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人民法院均得受其约束,在实践中有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为了逃避判决带来的不利或者忽悠原告接受调解,待调解书生效后,就是不履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应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但是由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仅仅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该条文的确没有将生效的调解书包括在内,导致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模糊、适用范围狭窄、追究程序复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太弱,使“执行难”的问题难以缓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2002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虽然法院的调解书仍不能直接作为判决裁定的范围,但是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往往和依法执行生效的判决书一样,涉及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时,均应依法作出裁定。因此,根据上述立法解释,这些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之范畴。从而间接地将生效的调解书纳入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具体到本案当事人朱某,其与杨某小轿车相撞造成杨某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杨某2.65万元,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因其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依杨某的申请,向其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然朱某仍未支付赔偿。法院遂裁定查封了朱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在朱某向法院承诺用被查封的房产贷款支付赔偿款的前提下,法院才裁定解封该房产,然房产解封后,朱某并未兑现承诺,而是以61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用于偿还高利贷,从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朱某为了达到其非法转让、处置被法院业已查封的财产的目的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采取欺骗的手段,欺骗法院和办案法官,实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该文认为最终朱某家属是在承办检察官的协调下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笔者认为这与公安机关以朱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而对本案立案侦查给其造成一定的威摄力也不无关系。

另,作者还在该文中提出,法院针对生效调解书制作的裁定,执行义务生体应该是房地产主管部门,而非当事人朱某。朱某变卖房产的行为是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房产后处置个人房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也不能苟同,笔者认为法院针对生效调解书制作的裁定,执行义务生体应该是当事人朱某,房地产部门只是协助执行主体,法院在查封朱某的房产时,不仅要向房地产部门送达裁定书,同时还须送达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地产部门协助法院查封。朱某采用欺骗手段使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房产,将个人房产变卖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显已构成犯罪。

综上,朱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逮捕并无不当,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捕决定值得商榷。

 

  妫鍔″叕寮   鏇村>>
路銆愭湰闄㈢畝浠嬨戣姕婀栧幙浜烘皯妫瀵熼櫌绠浠
路銆愪汉浜嬩换鍏嶃戝叧浜庡紶姝f灄鍚屽織浠昏姕婀...
路銆愪汉浜嬩换鍏嶃戝叧浜庡紶姝f灄鍚屽織浠昏姕婀...
路鑺滄箹鍘垮懆鍒婃姤閬撴垜闄㈠紑灞曗滀袱涓氬憡...
路鎵粦闄ゆ伓瀹d紶杩涗紒涓
  浠ユ璇存硶   鏇村>>
路鎵粦闄ゆ伓鍏稿瀷妗堜緥鈥斺斺滃璺捶鈥濈瓑...
路鎴戦櫌渚濇硶鐩戠潱涓璧疯法鐪佹敹鐩戞墽琛屾浠
路绾犵悍鍗冧竾绉嶏紝鍐烽潤绗竴鏉
路濡備綍绔嬭冻妫瀵熻亴鑳斤紝淇濇姢寮卞娍缇や綋鍚...
路缃傜矡铏界編锛屼絾璇疯繙绂伙紒
  娉曟不瀹d紶   鏇村>>
路娉曟不鍓牎闀挎潵浜嗭紝鍚戞牎鍥鍑孲AY 鈥淣O鈥
路鎵粦闄ゆ伓鍦ㄨ矾涓婏紝娉曟不鍓牎闀垮璁插繖
路缇庝附涔℃潙妫瀵熻涓涓鎵粦闄ゆ伓瀹d紶杩...
路鍔╁姏涔℃潙鎸叴锛屾垜闄㈠紑灞曗滅編涓戒埂鏉...
路鎴戦櫌鍙傚姞3路15娉曞埗瀹d紶
  妫瀵熶笟鍔   鏇村>>
  鍙嬫儏閾炬帴      

鍦板潃锛氬畨寰界渷浜烘皯妫瀵熼櫌

宸ヤ俊閮↖CP澶囨鍙凤細浜琁CP澶10217144-1鍙

鎶鏈敮鎸侊細姝d箟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