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藐视法律被判刑罚
[案情介绍]
李某伙同他人创建澳威汽车有限公司,后李某又在江苏创办了江苏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澳威汽车有限公司因拖欠咸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未付,被咸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至芜湖县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采取了财产保全,对澳威汽车有限公司“海特机床XH7130加工中心”3台、“枪钻机”1台予以查封,并当场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所有被查封的机器只能用来进行生产,不得买卖和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被查封的三台“海特机床XH7130加工中心”价值与其公司拖欠咸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货款相当;其江苏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生产需要使用到“强钻机”,为此,犯罪嫌疑人李某安排人员将被查封的“枪钻机”用货车转移至江苏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决澳威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咸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材料款60万余元,因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已被转移,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在江苏省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内,发现该“枪钻机(出厂编号SZL100529)”正在使用,其他被查封的机械设备不知下落。
[判决结果]
芜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且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明知澳威汽车有限公司 “枪钻机”已被法院查封,且法院已告知其对被查封的机器只能用来进行生产,不得买卖和转移,李某仍然安排人员将被查封的“枪钻机”用货车转移至江苏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致使法院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李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