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国际爱鸟日|爱鸟护鸟,检察同行
时间:2026-04-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当第一缕春风掠过树梢,鸟儿的欢唱便唤醒了整个春天。它们是生态系统的“哨兵”,是植物授粉的“使者”,更是我们身边最灵动的“邻居”。今天是国际爱鸟日,湾沚检察邀您一起,用法律守护这些“蓝天精灵”,共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这类动物虽未达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级别,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例如:

常见物种:刺猬、黄鼬(黄鼠狼)、松鼠、麻雀、斑鸠、野鸡(雉鸡)、蟾蜍、壁虎等。

这类动物在控制害虫、传播种子、维持食物链稳定等方面扮演关键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食用“三有”保护动物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

使用特定工具和方法猎捕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非法猎捕,杀害,交易保护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依规持证饲养保护鸟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个人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饲养,比如将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画眉,红嘴相思鸟等笼养观赏鸟私自圈养,就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对于像费氏牡丹鹦鹉等已纳入标识试点的保护鸟类,个人虽可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个体作宠物,但禁止用其进行人工繁育或开展经营利用活动,违反规定将面临法律惩处。

公益诉讼守护鸟类家园

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中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线索排查、调查核实,精准锁定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涉鸟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非法猎捕、交易、伤害野生鸟类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有效遏制非法捕猎行为的发生。

爱鸟护鸟,你我同行

观鸟不惊鸟,保持安全距离

拒绝购买野生鸟类及制品

发现受伤鸟类,及时联系林业部门或野生动物救助机构

发现非法猎捕、买卖野生鸟类的行为,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向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举报

每一只鸟儿的翅膀,都承载着生态平衡的希望;每一次法律的亮剑,都为鸟类保护筑牢防线。湾沚检察将持续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笔,以法治力量为墨,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