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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检察官盘“典”(一)|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时间:2022-05-27  作者:第二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让购房者承担7万余元的违约金,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为购房者挽回损失。不久前,由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获改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判,驳回开发商的原审诉讼请求,湾沚区法院执行回转返还了购房者支付的违约款。 

  2016年,某房产开发商与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开发商逾期办证仅需承担总房款万分之0.15的违约金,而买受人逾期办证需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之后,开发商因吴某未按其通知办理房产证,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3万余元,法院判决吴某支付开发商7万余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吴某一次性支付开发商4万元,余款开发商放弃。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吴某虽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但其一直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开发商并未承担担保责任,致其利益受损。此外,双方关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的约定严重不对等。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仅需承担23.37元违约金,而本案中购房者根据约定的逾期计算标准,却需支付231363元违约金。该格式合同中关于延期办证的约定,属于不合理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的情形,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部分条款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最终该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予以纠正。 

  本案从发现线索到依职权监督,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法院采纳到跟进监督,从市检察院提抗到市中院撤销原判,再到执行回转,返还执行款,经历了漫长与不易的过程。正因为检察官将立检为公、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精准监督作为不懈追求,才能执着坚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 

  检察官要提醒广大群众: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是开发商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类合同可能暗含“陷阱”。开发商为规避自身风险,会设置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且不提示说明,往往造成双方责任承担失衡,致使购房者处于不利地位。 

  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尤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进行说明,不要疏忽而贸然签字。在合同签订后,产生争议时,应尽可能与提供方进行沟通协商。在无法协商时,如争议条款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且对方并未提示及说明,应及时向提供方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并保留通知函及送达证明;若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限制主要权利时,可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维护权益。 

  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我们民事检察部门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可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促使法院纠正错误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