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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贪图小利挪用公款 定罪量刑得不偿失
时间:2016-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敬老院本应是个为人民谋福祉的地方,但有些人却为了一些蝇头小利,竟私自挪用社保资金,拿着百姓的救济钱去赚取利息,结果让自己身陷囹圄,从一个受人尊重的人民公仆却变成一个让人为人不齿的阶下囚。

  案情奚某某系芜湖县陶辛镇敬老院副院长兼出纳,负责该院的财务、安全方面的工作。201212月份至20149月间,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分五次将民政部门拨给该院城镇低保补助、五保户补助款及生活补助共计19万余元挪作他用。奚某某将其中17万元借给他人,个人收取利息,其余资金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至案发时,上述资金挪用期限均已超过三个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3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奚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157月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经芜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奚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上缴。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共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定,村干部在从事下列行为时,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贪污罪的主体:(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救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公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释法从犯罪主体上看,陶辛镇敬老院是隶属于陶辛镇人民政府管理的福利事业单位,奚某某就任该敬老院副院长兼出纳,其主要职责是领取、管理民政部门下发的补助款项,并管理该院的财务工作,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利用职务行为上看,奚某某全面负责该院的财务工作,对民政部门发给个人的低保等各类补助款项,均由其经手办理领取、保管、发放等。奚某某的岗位职责对其经手的资金具有占有、支配的便利。

  从犯罪行为上看,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五次将民政部门拨给该院城镇低保补助、五保户补助款及生活补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挪为私用,共计19万余元,至案发时均未归还。奚某某将其中17万元借给他人,个人收取利息,系属于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刑法规定对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没有时间的限制。其余2万多元用于其生活开支,构成数额较大,奚某某挪作的19万元至案发时已超过3个月未归还,符合刑法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从主观故意定性上看:本案中奚某某挪用民政救助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收取利息及个人开销,但其主观上无占有之故意,因此不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结合其职责:奚明知相关费用取出后,应及时入帐而不入,挪用的主观故意确定无疑,无证据表明其有占有之故意,故应认定为挪用。

  从资金性质上看:陶辛镇敬老院系由该镇政府开设的政府福利机构,该院供养资金主要来源系民政部门下发的城镇低保补助款、农村五保户补助款及各项生活补贴款,上述补贴均系国家救助款项,属于公款无疑。

  据此,本案中奚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成因分析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乡镇社保资金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公仆意识欠缺,法制意识淡漠,对自身职责缺乏清醒认识,面对利益诱惑,在法律上“打擦边球”,大部分干部认为借款不超过三个月就不是犯罪,这是他们对于法律的曲解。二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整个敬老院工作分工不够科学,被告奚某某是副院长同时还负责该院的财务工作,其一人看管敬老院的财产,对他而言,使用敬老院财产如“从自家钱袋拿钱”。敬老院内部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至于从201212月份至案发前,奚某某如若无人地把敬老院的钱财私自借出。三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单位少数干部独揽财务大权,管钱记账一手揽,这些无疑为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另外账目审查力度不到位,如本案中对敬老院的财务审查力度不到位,致使从201212月份至案发前,奚某某长期挪用公款,最终在审计部门的审查下发现漏洞,从而查清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总数。

  后记“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奚某某挪用公款案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奚某某官不大,手中的实权却不小,他为何能多次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为己用,且屡屡得逞,而且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竟无人过问,根本原因就在于监管的缺位。设想一下,如果有了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就不会有十几万的国有资产的流失。

  (反贪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