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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一审刑事判决的技巧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审查一审刑事判决是办案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对判决中涉及的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情况及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诉讼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同意裁判或者提出抗诉的意见的过程。

审查一审刑事判决至关重要,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通过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和对一审刑事判决进行审查进行。公诉部门承办人出席法庭只能够了解法庭的审理过程,对于合议庭所进行的庭前及庭后工作是否合法无从了解,而一审判决中恰恰会涉及这些内容,包括合议庭的审理过程、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因此,审查一审刑事判决作为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方式更为重要。审查一审刑事判决是公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公诉部门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提起抗诉的必经之路。办案人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监督能力和素质,直接反应在其审查刑事一审判决的能力和水平上。因此,培养和加强办案人审查一审刑事判决的能力,将直接提高其刑事审判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审查一审刑事判决可以说是办案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功,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一审刑事判决的审查内容、方法做一整理小结。因笔者从事公诉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有限,挂一漏万之处,敬请指正。

一、审查的内容

审查一审刑事判决一定要明确审查内容。即收到一份判决,办案人应该知道判决中哪些内容是必须要审查的、哪些内容是必须要重点审查的。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审查的重点:

1、审查判决是否及时送达,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定期宣告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没有立即送达,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当庭宣告判决送达时限的“五日”的,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向其提出纠正意见。

2、审查判决的语言表达问题。如发现判决存在错别字、标点符号或者语法错误,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并提出纠正意见。

3、审查判决中所涉及到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受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权、回避制度,是否超期办案等。

4、审查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之处,要搞清楚为什么不一致,并分析原因。特别是在一些多人多起的案件中,务必要注意判决中是否准确地认定了每一名被告人的每一起犯罪事实。

5、审查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包括,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证据是否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判决书中所采信的证据与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且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是否一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自己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往往不经庭审举证、质证,直接在判决书中列出,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6、审查判决对案件的定性与公诉机关的定性是否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改变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属于定性方面较为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为案件如何定性伤透脑筋,检察机关内部就案件如何定性存在很大争议。此类案件在收到法院判决书之后,要特别注意判决是否改变了公诉机关的定性,重点审查人民法院改变定性的理由和依据及是否导致了量刑的畸轻畸重等。对于案件本身在如何定性方面没有争议,判决改变公诉机关定性没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且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应依法提起抗诉。

7、审查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包括是否准确认定了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判决书采信辩护意见的,要审查判决采信的理由是否成立。特别注意判决认定的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累犯、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是否正确,与公诉机关的认定是否一致。

二、审查的方法

严格来说,办案人审查一审刑事判决需要注意的内容很多,涉及的法律规定也较多,要全面、准确找出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难度。不少办案人在拿到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只审查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判决认定的事实情况,一部分是最后的判决意见。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认定没有出入;定性意见与公诉机关的定性一致;量刑没有畸轻畸重,就直接拿出了同意法院判决的意见。这种做法错过了很多的监督机会。笔者认为全面、准确审查一审刑事判决有方法可循,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和步骤:

1、通读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首先通读判决书,审查判决书本身是否有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法错误等。这样做有两点好处,第一是及时纠正判决中的一些文字错误。判决书毕竟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涉及到司法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如果错字连篇、语法严重错误,而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竟没有发现,着实损害了司法机关的严肃性、权威性。第二是通过通读全文对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性质、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这方便我们进行下一步的审查工作。

2、将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认真核对一遍。这样做的目的是审查判决是否有漏引、多引、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等情况。

3、将判决书与起诉书进行比对。这种方法主要针对一些多人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要想全面、准确地对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案件性质、法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必须将判决书与起诉书进行一一比对,逐人逐起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找出判决书在认定事实、案件性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将判决书与示证方案进行比对。这主要是针对一些证据较多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案证据庞杂,能够作为在案证据的证据材料与没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并存,有大量证据证明同一案件事实。办案人在提起公诉时,必定会根据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移送法院,并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举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经常将公诉人没有举证,但是在侦查卷宗中列出的证据材料直接列在判决书中,作为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5、将判决书与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进行比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书中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及量刑建议等展开论证,说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有事实根据,有法律依据,有理论支撑。公诉人在答辩提纲中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进行预测、批驳。将三书进行比对的目的是审查判决书对于控辩双方争议问题的认定情况,如采信辩护意见,其认定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处理的方法

1、对于审判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情形。

2、对于审判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尚不足以使用书面方式提出监督意见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向审判人员进行纠正。

3、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存在技术性问题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以裁定的形式予以更正,这包括判决书存在文字问题的情况。

4、对人民法院执法不规范、审理质量不高,但未构成违法的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例如,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判决在采信证据时抛弃证明力强的证据,采信证明力相对较弱的证据的情况。

5、对于一审刑事判决中存在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及审判过程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和裁定的情形,应提出抗诉。

最后,办案人在审查一审刑事判决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总结,找出判决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为类案监督做准备.

                        作者:北京市大兴检察院 司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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