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均受雇于叶某某共同驾驶皖PA8339货车,双方因驾驶琐事产生纠纷。2018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芜湖县湾沚镇三元开发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前述车辆时与被害人黄某某相遇,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张某某一气之下朝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猛击一拳,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黄某某脑挫伤、颅内出血,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法医鉴定意见: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案发前就因排班和工资等问题存在一定矛盾,且矛盾尚未化解。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损伤系由被告人张某某拳击行为所致,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我院提起公诉后,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示:纠纷千万种,冷静第一条;冲动不自控,亲人两行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