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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监督一起跨省收监执行案件
时间:2019-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1128日,程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因其居住地在我县湾镇百花行政村,故判决生效后程某某被依法交付我县司法局执行,矫正期限自20171217日起至20201216日止。2018711日晚,程某某同他人在我县某镇一农庄包间内吸食K粉、神仙水等毒品,被民警现场查获,受到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2018723日,我院第一检察部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原刑事执行检察局)在接到本县司法局关于上述案件的通报,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查:程某某自入矫以来,曾于2018327日,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点验,且手机多次关机,于201842日被芜湖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我院认为,社区矫正人员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违反监管规定,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我院于2018年731向芜湖县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其向原审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芜湖县司法局采纳了该建议,并向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8823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程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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