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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套路贷”等非法高利放贷
时间:2019-05-15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9月,徐某与苏某合伙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吸收金某等6名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催收贷款。该咨询有限公司实行“零用贷”、“空放贷”两种放贷模式,以低利率、放款快等条件为诱饵,诱惑被害人前来借贷。被害人借款时,公司让其提供本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然后安排外访人员核实其实际住址。办理贷款时,扣除平台费、外访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要求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条、客户承诺书,协议借款额为借款额的双倍,并让被害人手持借款合同、借条、身份证等进行拍照固定。公司不向被害人出具任何手续,所有签订的合同仅有一份,且由公司保存。

    期间,被害人对合同金额、协议内容等提出异议,公司人员骗称双倍还款协议仅是信用保证,并非作为借款凭证。之后,被害人出现逾期或其他“违约”现象(如到其他公司借款)公司则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催收并收取“逾期费”“上门费”等,以言语威胁、上门滋扰或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迫使被害人还款。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某等实施寻衅滋事犯罪5起,非法拘禁1起,利用公司放贷221人次,累计放贷本金229.1万元,累计诈骗金额77.6万元。

     2018年,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对徐某等八人判处十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套路贷等非法高利放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检察官温馨提醒:

   贷款套路深,关键得认清。“套路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签订各类“阴阳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三是单方认定违约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 检察官提醒,需要借款时,应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切莫轻信各种无抵押免息贷款的广告信息。一旦深陷“套路贷”陷阱,应停止还款并立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注意保留暴力催收证据。

 

犯罪特征:
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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