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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时间:2018-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624日在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晓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2007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20071月至20106月,在立案监督中,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7,公安机关立案37件。不批准逮捕7人(含决定不予逮捕);监督纠正漏捕1人。在侦查监督中,共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87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170份;追诉17人;追诉漏罪5个;追诉犯罪事实18起。在刑事审判监督中,提起刑事抗诉案件2件(依法改判1件,正在处理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对171名罪犯进行了交付执行检察;与在押人员谈话120人次;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等情况提出检察建议37次;纠正有问题的法律文书60份;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197名。

  二、主要做法

  (一)诉前与诉后相结合,注重监督的全程性。一是坚持提前介入。通过提前阅卷及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现象以及立案监督线索。如李某某盗窃案,我院干警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曾将其所盗的数辆赃车销赃给杜某某,而公安机关没有对杜某某立案处理,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于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认真审查法定羁押期限内的侦查情况及延期侦查计划,做好跟踪提示,防止变相超期羁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严查细审。通过案件审查环节注重发现漏捕漏诉。如今年我院在办理徐某某、操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时,发现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曾数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情节恶劣,而公安机关未对王某某提请批准逮捕。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捕建议并得到采纳,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了有罪判决。三是强化跟踪问效。在开展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注重在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加大跟踪监督力度,严防出现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的出现。相继建立了按月跟踪和个案跟踪相结合的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对有影响的和办理难度大的案件定案定人,专人跟踪监督,确保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100%进入审判程序。对认为确有逮捕必要,但证据有瑕疵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邀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承办人列席我院检委会,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如杭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杭某归案后拒不承认雇凶伤害他人事实,我院通过邀请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列席检委会,充分听取公安意见后,作出风险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进行全程跟踪,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迫使杭某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四是做好职能延伸。通过办案及时分析总结一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在办理一起被害人系在校学生的强奸案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次数、时间跨度等情况的分析,发现存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不健全、当地旅馆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向当地派出所及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学校也将加强安全管理纳入今年工作重点,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体现监督的全面性。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既注重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情形,也注重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等行为;在程序法的适用上,严格审查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有无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违法取证等问题,坚决防止出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一是注重抓住工作重点。重点审查从犯、包庇犯、以绰号为名起诉、另案处理、在逃人员以及退侦后不再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人员的实际处理情况等,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型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如2009年我院在办理贾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时,发现一绰号猴子的人涉嫌犯罪,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仅查实了猴子的真实情况,还查明了另外2人涉嫌共同犯罪,故一并予以追诉,使3名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惩处。二是认真做好抗诉工作。坚持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方针,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着力维护司法公正。20106,我院在审查舒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一案时,发现县法院对舒某某所犯开设赌场罪只单处罚金而遗漏了主刑,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依法提出刑事抗诉。三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一些量刑可能有畸重畸轻,特别是罚金数额忽多忽少的现象,注意及时与法院沟通,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判决,力争做到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对办案过程中发现适用法律不当上,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出纠正意见。今年共向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

  (三)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突出监督的针对性。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刑罚正确执行。一是重点加强监管活动监督。坚持每日两次巡查、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重大节日全面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的检察制度,积极配合看守所抓好安全措施、值班制度的落实,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发现3名在押罪犯在监管场所涉嫌破坏监管秩序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查处的检察建议,均被公安机关采纳。目前1被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二是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全面掌握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考核奖惩情况,坚持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接受在押人员检举、控告,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文明、理性执法理念。三是认真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基础台账,做到实时动态监督。以抓脱管、漏管为切入点,不断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力度。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夕,我院对我县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察,依法纠正脱、漏管监外执行罪犯37名,确保我县在奥运期间保持了和谐安宁的良好社会秩序。四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从交付环节、矫正措施、终止执行等关键部位入手,依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200865日,我院干警在六郎镇举办的全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日活动中,就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矫正工作流程、奖惩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并鼓励矫正对象树立信心,重塑自我,积极回报社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四)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强化监督的实效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还肩负着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因此,不断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以“打造学习型检察院、争当知识型检察官”为载体,对干警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岗位练兵、学习培训、定期轮岗、每月讲学、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二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自侦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制度,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建立线索查办反馈制度,规范初查工作,严防出现有案不查等情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案件质量规范化考评标准,制定实施《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办理自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的规定》,实行过程控制和流程管理,形成对办案人员和办案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对我院查办的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依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三是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推行人民监督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乡镇检察联络员等制度,对我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和“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认真听取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体现阳光司法,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个别干警的监督意识还不够强。有的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怕监督会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水平。二是部分干警的监督能力和水平还不高。有的年轻干警执法经验不足,有的干警存在“就案办案”的倾向,有的干警开展监督的方法单一,监督手段缺乏创新。三是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有的监督职权规定得比较原则,法定监督程序不健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制约了一些监督职能的发挥,导致诸如对简易程序和刑事自诉等案件的监督存在盲区等。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是切实增强监督意识。着力在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本领,坚决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二是不断创新监督方法。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寻找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薄弱环节,增强监督实效。三是继续拓宽监督领域。从实体和程序上全面把握,严查细审,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着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全面提高监督实效。正确处理刑事诉讼监督中的一系列关系,坚持监督的力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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