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祝某甲伙同李某某、祝某乙等人根据前期预谋分工,通过李某某微信发送的现场位置及视频,根据约定的时间,驾车到达芜湖县湾沚镇。凌晨3时许祝某乙等人窜至芜湖县工业园某公司内实施盗窃,盗窃三十余箱磁钢以及磁钢成品,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6万余元。2017年8月份,祝某甲等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此时涉案磁钢已经被运往广东省东莞市,该案的被盗财物面临无法追回的风险,受害企业可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因该案涉案案值巨大且系多人流窜作案,案情重大复杂。 2017年8月18日,应侦查机关要求,我院检察长决定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该案,会同公安机关前往东莞市调查取证。几经辗转,办案人员在东莞市横沥镇搜查出被盗磁钢1千余公斤。我院的提前介入,规范了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既有力的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证据,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又追回被盗窃磁钢,为被害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切实的保护了芜湖县开发区企业合法利益。
日前,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祝某甲等三人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