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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摸奖也许就是一个“坑”
时间:2017-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我院提起公诉的赵某甲、赵某乙诈骗一案,业经一审法院判决,判处两人犯诈骗罪,处拘役刑缓刑、并处不等的罚金。

2016年9月10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在湾沚镇新芜1912广场内支起一个摊位,以“赛德龙电器十周年促销” 的名义,吸引顾客到其摊位进行抽奖购物活动。宣称抽奖箱有印有多种商品图案的抽奖券,每种图案对应一种商品。在刮开奖券后若只有一种商品,则要以所谓的优惠价购买奖券上图案所对应的商品,若刮开多张奖券后有不同的图案,顾客便可以选择一种产品进行购买,其他商品,则按照以高于优惠价的市场价退还给对方。赵某甲在实际操作时将两百余张奖券放入自制的抽奖箱内,其中百分之九十五左右的卡片上的图案为“红桃六”,该图案对应的商品为“全能魔链”,进价十元左右,标注市场价为260元、优惠价为150元。此外,抽奖过程中由赵某乙负责当托,当有顾客在抽奖时假装前来抽奖,并抽取事先固定在抽奖箱内特定位置的奖券以示中奖,打消其他顾客对抽奖活动的怀疑。该二人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400元。

检察官点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方式翻新的电信诈骗、酒托诈骗等形式。本案属于摸奖类诈骗,剥开其面纱,其诈骗的特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虚构厂家促销事实,吸引眼球,忽悠旁观群众;二是事先设置低价商品为奖品的高概率且通过同伙当托以真乱假诱使他人抽奖且随意控制抽奖概率;三是虚构抽取的商品价格,以摸奖之名行高价贩卖低价商品之实。两人以上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让摸奖者陷入认识错误,自愿交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新年到来,群众娱乐自不可少,但要提醒的是娱乐之时,当擦亮眼睛,以免掉入他人挖的诈骗之坑。(张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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