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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拘禁案依法判决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作出宣判,裁定维持原判。该案于2017年1月10日案发,在经历近17个月的刑事诉讼程序后,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分别被数罪并罚判处五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六千元数额不等罚金。

  2016年9月以前,本案各被告人因在铜陵、黄山等地从事传销活动,被当地警方遣散,在该组织上级人员的安排下,本案各被告人继续在宣城市、芜湖县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10日间,本案各被告人在芜湖县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采用冒充女性在网上和外地单身男青年(下称“帅哥”)谈恋爱、并要求见面的方式,将“帅哥”骗至芜湖县,并由女性被告人冒充该“帅哥”在网上的女朋友将其带入传销窝点,后由男性被告人伙同该窝点“老板”(“帅哥”购买所谓产品后即被称为“老板”),采取脱光衣服、搜身、殴打、体罚等方式限制“帅哥”的人身自由,强行扣下“帅哥”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随身携带的现金,强迫“帅哥”说出银行卡、支付宝等金融工具的密码,在经过数天“授课”之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胁迫、诱骗“帅哥”购买2800元/单的所谓“天津某某生物有限公司”虚拟产品,并按照购买单数设立一定的级别,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进而继续引诱、胁迫“老板”发展他人参加。在传销活动过程中,除级别更大的极少数被告人外,所有人员禁止外出,“老板”的手机均上交统一保管,且使用手机须经许可。经查,该传销组织层级达3层以上,在芜湖县内的传销人员达50人以上,其中新发展人员34人,涉案产品235单、金额65.8万元。依法扣押传销资金人民币234524.73元、冻结传销资金人民币560086.15元。涉案被传销人员均已被警方解救并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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