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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一起代替考试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时间:2019-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底,安徽芜湖的万某某因违章驾照被吊销,需要重考科目一。但万某某对考试没信心,于是找来了朋友郑某帮忙替考,并给了郑某5千酬劳。受朋友嘱托的郑某又找上了黎某某,并承诺黎某某考试通过后给予1千元的酬劳。

  2018年4月27日上午,黎某某准备进场考试时,因与万某某的准考证和身份信息上的照片明显不符,被芜湖县车管所的考试审核人任某发现替考。黎某某辩称照片是两年前拍摄的,所以看起来与照片中的人不太像。但没能逃过车管所工作人员的火眼金睛。

  黎某某、万某某在东窗事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主动投案。上述三人到案后,均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该案判决结果如下:郑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万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黎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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